關於同居依親移民(common-law), 申請時效的問題
我與加籍男友2002相識, 2004/8-2005/8在台灣同居一年(當時他是以學生的身分居留), 後來他回國, 在2006/12我來加拿大之前, 我們才發現可以以同居的身分辦理依親, 但是我男友說, 官網上說明提供的同居時間, 要是申請時間的一年內才有效, 是這樣嗎?
(比如以我的時間, 我要在2006/8前提出申請?)
順道一提...
2006/12我來加拿大, 說明來加拿大的原因是要拜訪男友及觀光, 但簽證上卻被加註不得工作及念書還要在2007/5/30前離境(離境時還要在回移民局確認登機證)而且不得重入境(我的簽證是多次簽), 情況有點慘不忍睹... 逼得我一定要回台灣一趟嗎? 是否仍有延簽或重入境的機會? 有人有聽過或有過實際經驗的嗎?

(比如以我的時間, 我要在2006/8前提出申請?)
順道一提...
2006/12我來加拿大, 說明來加拿大的原因是要拜訪男友及觀光, 但簽證上卻被加註不得工作及念書還要在2007/5/30前離境(離境時還要在回移民局確認登機證)而且不得重入境(我的簽證是多次簽), 情況有點慘不忍睹... 逼得我一定要回台灣一趟嗎? 是否仍有延簽或重入境的機會? 有人有聽過或有過實際經驗的嗎?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