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比如以我的時間, 我要在2006/8前提出申請?)
順道一提...
2006/12我來加拿大, 說明來加拿大的原因是要拜訪男友及觀光, 但簽證上卻被加註不得工作及念書還要在2007/5/30前離境(離境時還要在回移民局確認登機證)而且不得重入境(我的簽證是多次簽), 情況有點慘不忍睹... 逼得我一定要回台灣一趟嗎? 是否仍有延簽或重入境的機會? 有人有聽過或有過實際經驗的嗎?


bonnechance 寫:我與加籍男友2002相識, 2004/8-2005/8在台灣同居一年(當時他是以學生的身分居留), 後來他回國, 在2006/12我來加拿大之前, 我們才發現可以以同居的身分辦理依親, 但是我男友說, 官網上說明提供的同居時間, 要是申請時間的一年內才有效, 是這樣嗎?
(比如以我的時間, 我要在2006/8前提出申請?)
eki 寫:你這次入境可能跟海關誠實告知你要與男友同居並申請依親
可能遭到海官認為違反簽證行為
才會特別加註
很遺憾
除非海關或移民局的人員才能回答你能怎麼辦

eki 寫:你可能無法申請延簽
因為已被加註
同時無法以申請境內依親為由申請延簽
因為你來到加拿大的同居關係起始才不到半年
eki 寫:幾條路
1. 乖乖回台灣探詢簽證是否依舊有效
2. 立刻辦結婚然後遞件申請依親移民同時申請延簽吧
3. 找個移民顧問或律師評估同居關係境內依親的可行性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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